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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责令未在规定时间内参加年检的社会组织限期整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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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8-16 16:24: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区级各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各社会组织:
    经查,以下社会组织连续两年未参加年检(名单详见附件1),现责令在9月12日前参照社会组织整改方案(附件2)进行整改。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规定,社会组织必须每年参加年度检查。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将给予警告、责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动的处罚;累计两年不接受年检的,予以撤销登记(具体法规内容详见附件3)。
    如有疑问,请与社会组织管理和政务服务股联系,联系人:周尚玲,电话0943-6622949。
附件: 1.连续两年未参加年检的社会组织名单
      2.社会组织整改方案
      3.有关法律规定
                          白银市平川区民政局
                            2024年8月13日

附件1
1.白银市平川区黑毛驴产业协会
2.白银市平川区老年书画协会
3.国电靖远发电有限公司集体资产管理协会
4.平川区汽车摩托车运动协会
5.白银市平川区象棋协会
6.白银市平川区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
7.白银市平川区私营企业协会
8.甘肃省白银市平川陇药产业协会
9.白银市平川区体育总会
10.白银市平川区消费者协会
11.白银市平川区猪产业协会
12.白银市平川区毛卜拉特色农业发展协会
13.白银市平川区个体劳动者协会
附件2
社会组织整改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平川区社会组织管理,规范社会组织行为,促进社会组织健全机构内部管理机制,提高社会组织质量,促进区属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制定以下整改方案。
    一、整改时间
    2024年8月13日至2024年9月12日。
    二、整改内容
    (一)社会团体重新学习《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重新学习《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
    (二)单位内部管理制度建立、执行及再完善;
    (三)对照检查《章程》的执行和落实情况,查找单位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漏洞;
    (四)提交未参加年检的情况说明、年检报告书和具体整改内容;
    (五)连续两年未参加年检的社会组织还应提供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未参加年检情况说明(重大突发事件、不可抗力因素等特殊原因)。
    三、整改验收
    上述各项整改要求,请各相关社会组织认真贯彻落实,积极整改到位,我局将组织人员进行审查验收,对审查验收不合格或拒不接受整改的社会组织,将依法实施撤销登记并列入《活动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四、相关要求
    希望各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要对所主管的社会组织的政治工作、党的建设、财务和人事管理、按章程开展活动等事项,切实负起管理责任,督促指导内部管理混乱的社会组织进行整改。各相关社会组织要依照法规政策和章程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完善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制度,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加强社会组织诚信自律建设,进一步激发活力,充分发挥社会组织服务社会、服务群众、服务行业的作用,促进区属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附件3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 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工作报告的内容包括:本社会团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本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
第六章罚 则
    第二十九条 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
    第三十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 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
    (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五)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七)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第二十三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本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本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
    第二十四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业务主管单位撤销批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
    第二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
    (二)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五)设立分支机构的;
    (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七)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
    第八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轻微的,确定为“年检基本合格”;情节严重的,确定为“年检不合格”: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登记证书、印章或者财务凭证的;
    (三)本年度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者不按照章程的规定进行活动的;
    (四)无固定住所或必要的活动场所的;
    (五)内部管理混乱,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
    (六)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或年检的;
    (七)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修改章程未按规定核准备案的;
    (八)设立分支机构的;
    (九)财务制度不健全,资金来源和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
    (十)现有净资产低于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的;
    (十一)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十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十三)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第十条 登记管理机关对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或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予以撤销登记并公告。
来源:平川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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