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8月22日,平川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程某洋、程某涛涉嫌贩卖毒品案在平川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平川区人民检察院主动邀请一名人民监督员列席该案的庭审旁听,对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活动进行全程监督。 【案情回顾】 2024年4月23日,平川籍男子张某联系被告人程某洋求购毒品,并通过微信向程某洋支付毒资,程某洋联系被告人程某涛,程某涛向彭某求购毒品,彭某收款后因其联系不到上家,未提供毒品。次日,因张某催要毒品,程某洋联系程某涛,程某涛催促彭某,彭某称再支付部分毒资可提供毒品,张某遂再次通过程某洋、程某涛向彭某支付部分毒资。彭某收取毒资后,以“埋包”方式将毒品藏于一小区楼道内,并将藏毒地点通过程某洋、程某涛发给张某,张某在指定地点取得毒品。后被民警查获,该毒品净重0.14克,从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开庭审理】 庭审中,公诉人依法宣读起诉书,向法庭分组出示在案证据材料,围绕案件事实、法律适用、定罪量刑发表公诉意见,有力指控了两名被告人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二被告人当庭认罪认罚。
“埋包”是一种新型的毒品交易方式,卖家会自行或者委托他人将毒品藏匿在某个不起眼的角落,等到有买家时,再通过微信告知买家相应位置,由买家自行取货。整个过程中买家和卖家全程没有接触,彼此不知道对方的身份,此即是所谓“人、毒、财”分离的“非接触式贩毒”。广大人民群众要提高警惕,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充分认识毒品的危害,增强防毒意识,筑牢拒毒防线,远离毒品犯罪,守护绿色人生。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平川在线APP”尊重文章及图片的作者权益,如侵犯原作者权益请通过微信告知(信息助手微信:kf0943112),我们将及时做出标注或删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