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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川区人民法院】贩卖淫秽物品牟利,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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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6-7 15:25: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网络已成为我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但并非法外之地,通过网络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近日,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案件,对通过QQ、微信向他人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的被告人杨某某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同时没收违法所得4000元及作案工具手机二部。

案情简介

2023年2月,被告人杨某某在网上看到有人贩卖淫秽视频牟利,便自己在网上下载一些淫秽视频和图片,并从他人处获取部分淫秽视频,之后通过QQ、微信联系出售淫秽视频以牟利。2023年2月至6月期间,杨某某通过向他人出售淫秽视频获利共计4000元,全部用于日常花销。

2023年6月,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在某宾馆例行检查时发现杨某某形迹可疑,便将其带回公安机关排查询问,询问过程中杨某某主动交代了自己的罪行。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牟利为目的,通过网络贩卖淫秽视频,其行为已触犯了刑法,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利用网络云盘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牟利行为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第二条规定,对于以牟利为目的,利用网络云盘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行为,在追究刑事责任时,鉴于网络云盘的特点,不应单纯考虑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数量,还应充分考虑传播范围、违法所得、行为人一贯表现以及淫秽电子信息、传播对象是否涉及未成年人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恰当裁量刑罚,确保罪责刑相适应。根据被告人杨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官提醒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通过网络平台、微信、QQ等工具向他人传播淫秽图片、音视频等电子信息属于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刑事犯罪。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应通过合法渠道及努力获得劳动报酬,切勿心存侥幸走“捷径”,触犯法律底线,断送自己的前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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