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各参保单位: 为维护单位和职工的工伤保险参保权益,保障工伤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现将工伤保险参保缴费事宜提示如下: 根据《甘肃省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按规定向税务部门进行申报缴费,于每月25日前在经办机构办理人员增减变更并向税务部门完成申报缴纳费款,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单位职工。用人单位存在少报、漏报、瞒报等情况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职工退休或死亡当月用人单位应当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次月不再缴费”和《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甘肃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用人单位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其职工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请各参保单位务必及时参保、按月申报、按月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若发生工伤事故时未参保或未按期申报缴纳工伤保险费,导致职工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切责任由参保单位自行承担。 “平川在线APP”尊重文章及图片的作者权益,如侵犯原作者权益请通过微信告知(信息助手微信:kf0943112),我们将及时做出标注或删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