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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救助对象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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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9-8 10:32: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事项基础资料
事项类型——医保事项;
办件类型——即办件;
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不收费;
办理时段——工作日:8:30-12:00、14:30-18:00;
办理相关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 第649号)第五章第三十条:“申请医疗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式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医疗救助,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直接办理。”(机构改革后,医疗救助职能由民政部划转至医保局)

办理部门——长征街道政务大厅0943-5993710(点击拨号)
兴平路街道政务大厅0943-6686861(点击拨号)
电力路街道政务大厅0943-5916419(点击拨号)
红会路街道政务大厅0943-5993130(点击拨号)
平川区会展中心一楼政务大厅19号窗口0943-6789079(点击拨号)
二、事项所需资料
1.居民户口簿、户主及患者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书
2.县级以上医院医疗诊断书、住院证明、医疗通用发票及病历资料
3.城市居民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及商业医疗保险赔付的有关票据
4.有《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证》、《特困人员供养证》携带原件及复印件

三、事项办事流程
社区居委会初核 → 街道审核
区医保局审批 → 通过惠民资金管理系统集中发放至个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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