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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川区人民法院】抵押车辆卖出后被第三方拖走,卖家主张支付剩余车款,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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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0-23 16:57: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抵押车”即车辆的所有权人向银行或者个人申请借款而用作抵押,并且已经办理了抵押登记的车辆。近日,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水泉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原告张某将两辆抵押车卖给被告王某,王某支付部分购车款后车辆被拖走,法院判决驳回了张某要求王某支付剩余购车款的诉讼请求。
#案情简介
2021 年12月,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签订《车辆交易协议书》一份,约定张某将其名下的两辆车转让给王某,并约定分期付款。张某交付车辆后,王某向张某支付了6万元首付款,余款约14万元未支付。两辆车均登记在甘肃某运输有限公司,车辆在银行设置了抵押权。截至张某起诉,两辆车其中一辆被司法扣押,另一辆不知去处。
#法院审理
审理中,原告张某到庭参加诉讼,并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王某缺席未到庭参加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对自己提供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两辆车登记在甘肃某运输有限公司,车辆在银行设置了抵押权,抵押权人有权就车辆优先受偿。原告明知对车辆无权处分而与被告签订《车辆交易协议书》,现车辆的所有权不能转移,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车款约14万元的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是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综上,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五百九十七条 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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