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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肉类产品生产经营行为的告诫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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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9-5 17:23: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全区畜禽养殖场(户)、定点屠宰场、无害化处理场、饲料生产企业、兽药饲料经营门店、肉产品生产经营者:
依据国务院食安办、公安部、农业农村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严厉打击肉类产品违法犯罪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食安办发〔2024〕8号)和白银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市农业农村局、白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的《白银市开展严厉打击肉类产品违法犯罪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市食药安委办发〔2024〕9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全区肉类产品生产经营行为,确保全区肉类产品质量安全,维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特告诫如下:
一、养殖场(户)严禁使用“瘦肉精”等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禁止不按规定无害化处理病死畜禽;禁止销售未经检疫的畜禽;禁止销售、随意弃置病死畜禽。
二、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除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不实行定点屠宰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定点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
三、定点屠宰场要严格落实检验检疫制度。严禁不按照规定处理病死、病害畜禽及其产品和摘除的腺体及屠宰废弃物;严禁注水、注药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违法行为等。
四、无害化处理场(集中收集点)要按规定对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健全台账。
五、肉品经营户要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禁使用或销售来源不明、未经检验检疫、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产品;严禁以其他畜禽产品生产经营假冒牛、羊肉制品等。
六、从事畜禽产品销售、肉及肉制品生产加工的经营单位和个人以及餐饮服务者使用的畜禽产品,应当持有畜禽产品检疫检验合格证明。
七、生产、经营水产品的单位和个人禁止在水产品中违规使用镇静剂、麻醉剂及全氟和多氟烷基化合物等禁止在水产品中违规使用镇静剂、麻醉剂及全氟和多氟烷基化合物等禁限用物质。
八、兽药经营门店严格按照规定从事经营活动,禁止出售国家规定的违禁和假冒伪劣兽药。
九、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门店,要严格按照《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请全区畜禽养殖场(户)、屠宰企业、无害化处理场、饲料生产及经营门店、兽药经营门店、肉类产品生产经营者严格遵照执行,共同维护肉类产品市场的食品安全。如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行为或接到群众举报,一经查实将依法严厉查处,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从严从重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并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白银市平川区农业农村局投诉举报电话:
0943-6628110     0943-6622602
0943-6622605

白银市平川区农业农村局
2024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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