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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川区人民法院】贩卖毒品,获刑一年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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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6-20 16:29: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贩卖毒品罪案件,被告人李某通过邮寄快递的方式向他人贩卖少量毒品海洛因,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案情简介

2024年1月,李某与陈某电话商议通过快递寄件的方式交易毒品。李某通过快递向陈某邮寄了藏有毒品的快递包裹后,陈某当日向李某微信转账500元作为定金。收到李某向邮寄的快递包裹后,陈某通过微信向李某支付了尾款。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在快递内装有的蓝色睡衣上衣右侧衣领夹层内发现毒品海洛因疑似物一小包,经称量该毒品疑似物净重1.98克。经鉴定,从中检出海洛因。案发后,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指控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李某具有毒品再犯、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

法院审理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向他人贩卖少量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根据被告人李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及其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贩卖是毒品从制造到消费过程的主渠道和中心环节,在毒品犯罪中数量多、涉及广且隐匿性强。广大群众要切实增强禁毒意识,筑牢禁毒思想防线,自觉抵制毒品犯罪,不吸毒、不贩毒、不制毒、不种毒,坚决同毒品犯罪斗争到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第三百五十六条  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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