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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救助对象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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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8-31 10:48: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事项基础资料事项类型——民政事项;
办件类型——承诺办件;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不收费;
办理时段——工作日:8:30-12:00、14:30-18:00;
办理相关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 第649号)第四十八条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
办理部门——长征街道政务大厅0943-5993710
                   兴平路街道政务大厅0943-6686861
                   电力路街道政务大厅0943-5916419
                   红会路街道政务大厅0943-5993130
                  平川区兴平南路068号民政局一楼社会救助大厅0943-6621421
二、事项所需资料
申报材料
本人对办理事项提交的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1.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或有关部门出具的因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生活临时困难且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证明;
2.委托申请的,应说明委托原因,介绍委托人基本情况、联系方式、承担委托责任;
3.贫困学生的入学相关证明材料以及学费收费单据;
4.导致突发性、临时性生活困难的相关证明材料(县级以上医院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书、住院证明、发生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故的证明材料等);
5.申请书;
6.家庭相关人员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事项办事流程

申请人到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 → 社区居委会初核 → 街道审核 → 区民政局审批 → 通过惠民资金管理系统集中发放至个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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